(2005年9月29日新出法規(guī)[2005]1030號)
近年來,名目繁多的“名錄類”出版物充斥市場,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?!懊涱悺背霭嫖锏靡跃庉?、出版和發(fā)行,相當一部分是利用出版單位設立了“名錄類”出版物編委會、編輯部(室),利用了出版單位轉(zhuǎn)讓或者出賣的名稱、書號(刊號、版號)或者其他便利條件。這些“名錄類”出版物的編輯、出版等行為,違反出版管理法規(guī),破壞正常出版秩序,必須嚴格加以管理。為此,現(xiàn)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本通知所稱“名錄類”出版物,是指收錄“名人”簡介的各類“名人錄”、“名人辭海”或者“名人詞典”,收錄“名人”業(yè)績、作品、文章、講話等內(nèi)容的各類叢書,收錄黨政機構、企事業(yè)單位、行業(yè)組織名稱、簡介等內(nèi)容的各類單位名錄,以及其他類似內(nèi)容的出版物。
二、出版單位出版“名錄類”出版物必須嚴格執(zhí)行重大選題備案制度,未經(jīng)重大選題備案,一律不得出版。
三、出版單位不得以任何收費或變相收費方式出版“名錄類”出版物,不得以任何借口強迫作者包銷或者購買“名錄類”出版物。
四、出版單位不得為他人出版“名錄類”出版物轉(zhuǎn)讓、出賣本單位的名稱、書號(刊號、版號),不得為其他任何個人或者單位編輯、出版“名錄類”出版物提供條件和便利。
五、出版單位設立的“名錄類”出版物編輯部(室)不得承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,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設立的“名錄類”出版物編輯部(室)掛靠在出版單位。
六、出版單位以外的單位、個人出版的“名錄類”出版物屬于非法出版物,一律依法查處。
七、出版單位違反本通知規(guī)定的,由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機關依法查處。對于非法出版、印制、發(fā)行“名錄類”出版物的行為,由各級新聞出版行政機關依法查處。
八、對于利用編輯、出版“名錄類”出版物招搖撞騙、詐騙錢財違反治安管理法規(guī)或者觸犯刑律的,各級新聞出版行政機關要將案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。
各級新聞出版行政機關和各出版單位主管部門接到本通知后,要立即對出版單位編輯、出版“名錄類”出版物的情況進行檢查,發(fā)現(xiàn)問題及時糾正并依法處理。有關重大情況、案件,及時報告新聞出版總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