9月9日消息,省政府對《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(guī)定》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,對未按規(guī)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單位、個人的處罰力度加大。如,“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?!毙薷臑椤皩€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。”
《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(guī)定》,將二十九條修改為:“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(guī)定要求進行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,由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部門或者城市綜合執(zhí)法管理部門責令改正;情節(jié)嚴重的,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,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?!毙薷那盀椤皢挝缓蛡€人未進行生活垃圾分類,或者未實行分類投放的,由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部門或者城市綜合執(zhí)法管理部門責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,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?!?/p>
同時,將三十一條修改為:“收集、運輸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部門或者城市綜合執(zhí)法管理部門責令改正,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:(一)未使用密閉的運輸工具收集、運輸生活垃圾的;(二)未按照規(guī)定的時間、路線和要求將分類后的生活垃圾運輸至指定的轉(zhuǎn)運或者處理場所的?!毙薷那盀椤笆占⑦\輸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部門或者城市綜合執(zhí)法管理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:(一)未按照規(guī)定的時間、路線和要求將分類后的生活垃圾運送至指定的轉(zhuǎn)運或者處理場所的;(二)未使用密閉的運輸工具,造成沿途丟棄、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?!?/p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