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月26日是第37個“國際禁毒日”,為引導(dǎo)群眾增強拒毒意識和法治觀念,加強對青少年群體的禁毒宣傳教育,萬柏林法院以案釋法,勸告大家切莫掉入毒品的“虎口”。
案例一:
被告人小強(化名)與被告人小麗(化名)為男女朋友關(guān)系,同居于萬柏林區(qū)某小區(qū)。2023年10月,小強通過某視頻平臺得知小豪(化名)售賣含有依托咪酯(一種麻醉藥品,2023年10月1日起被列入國家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)的電子煙彈,于是前往小豪所在的江西省九江市,分兩次以每顆230元的價格購入電子煙彈50余顆,付給小豪現(xiàn)金1萬余元。
回到太原市后,小強又在另一視頻平臺發(fā)布電子煙視頻,吸引到小甲(化名)與其取得聯(lián)系。2023年11月,小甲來到小強家,吸食了小強給的1顆含依托咪酯的電子煙彈后,又以600元的價格向他購買了一顆,小甲吸食時小麗也在現(xiàn)場;同月,小甲在小強家樓下先后以550元、600元的價格分別向小強購買了2顆含依托咪酯的電子煙彈。
2023年11月20日,吸毒人員小乙(化名)與小丙(化名)前往小麗家玩耍,看到小麗與男友小強正在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電子煙,于是就一起吸食了幾口。小乙自覺體驗感不錯,便以600元的價格向小強購買了1顆。24日,小麗在家以600元的價格向小乙與小丙出售了1顆含依托咪酯的電子煙彈,并與被告人小強一起收留二人在家吸食。此后,小強在家中以200元的價格再度向小乙出售電子煙彈1顆。
2023年11月26日,公安機關(guān)在小強和小麗的家中將二人抓獲歸案,并從二人住處搜查出13顆全新的電子煙彈、12顆電子空煙彈和1個電子煙煙桿。經(jīng)鑒定,在以上收繳的電子煙彈中均檢出依托咪酯成分。審理過程中,小麗主動退繳贓款1700元。
公訴機關(guān)認為,被告人小強、小麗的行為應(yīng)當(dāng)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(zé)任,依法對其二人提起公訴。萬柏林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被告人小強、小麗販賣含有依托咪酯的電子煙彈,其中,被告人小強多次販賣毒品,情節(jié)嚴重,二被告人行為已構(gòu)成販賣毒品罪;被告人小強、小麗容留他人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電子煙彈,二被告人行為已構(gòu)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。公訴機關(guān)指控罪名成立。被告人小強、小麗犯數(shù)罪,應(yīng)當(dāng)數(shù)罪并罰。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,自愿認罪認罰,可從輕處罰。被告人小麗自愿退繳違法所得,可酌情從輕處罰。
最終,被告人小強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,并處罰金5000元。被告人小麗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,并處罰金3000元。
案例二:
被告人小浩(化名)與小珍(化名)為夫妻。小浩自2003年起曾多次因吸食毒品被忻州市岢嵐縣公安局、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、強制戒毒,但仍不悔改。
2018年9月起,小浩在其租住的太原市某小區(qū)多次向吸毒人員販賣土制海洛因。
2018年9月至12月底,吸毒人員小山(化名)分27次從小浩處以每包(0.05g)100元的價格購買土制海洛因86包,小浩共計收取毒資8600元。小浩負責(zé)給吸毒人員小山毒品,其妻小珍負責(zé)收取毒資。
2018年10月,吸毒人員小四(化名)分14次從小浩處以每包(0.05g)90元到126元不等的價格購買土制海洛因38包,小浩共計收取毒資4068元。
2018年10月,吸毒人員小五(化名)分7次從小浩處以每包(0.05g)80元到100元不等的價格購買土制海洛因16包,小浩共計收取毒資1500元。小浩從上述販賣毒品的過程中共收取贓款14168元。
公訴機關(guān)認為,被告人小浩多次販賣毒品,情節(jié)嚴重,其行為當(dāng)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(zé)任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被告人小浩向多人多次販賣毒品,情節(jié)嚴重,其行為構(gòu)成販賣毒品罪。公訴機關(guān)指控的罪名成立。根據(jù)被告人小浩犯罪的事實、性質(zhì)、情節(jié)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,最終判決其犯販賣毒品罪,判處有期徒刑五年,并處罰金10000元;追繳其違法所得14168元,予以沒收,上繳國庫。
“一日吸毒、一生戒毒、終生想毒”,不少販毒者本身就是吸毒者,通過向他人推銷、加價賣出毒品的方式為自己積攢吸毒資金、以販養(yǎng)吸,其行為不僅將其他吸毒者拉入更深的吸毒深淵,還為毒品擴散推波助瀾,嚴重影響社會安定。法官提醒廣大群眾,希望大家增強法律意識,拒絕在陌生場所吃喝陌生人遞來的煙酒食品,加強對青少年的關(guān)心愛護,切莫因一時大意掉入毒品的“虎口”。